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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新动向: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加大这项扣除力度
发布时间07-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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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未来将有新动作。

近日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透露个税改革新部署。《决定》在部署财税体制改革中税收制度变革时要求,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决定》在谈及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时,要求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加大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的个税抵扣力度,意味着未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会进一步提高,以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成本。

去年国务院就发文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此前的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施正文表示,未来可以考虑对二孩、三孩家庭给予更大的扣除力度。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目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人数相对较少,可以考虑将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改为可退税的专项附加抵免

由于免征额是税基式税收优惠形式,因此,纳税人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强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适用的税率。而在税收抵免制度下,则是用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减去各种费用扣除项目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后,再减去税收抵免额,从而得到应纳税额。抵免额不同于上述专项附加扣除额,需要重新设定。

田志伟认为,当抵免额大于税额时,可以考虑将未抵额退给(补贴给)纳税人,成为针对老龄化和低生育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支持养育孩子较多的家庭。

此次《决定》在谈及完善个税改革时,首次提出“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对此接受采访的专家有不同的看法。

多位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未来经营所得有望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统一征税。

在2019年以前,中国采取的分类所得个税制度,即针对工资薪金等不同类别收入,采取不同征税办法。2019年个税改革全面启动,一大关键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这四项所得均属于劳动所得,统一征税体现了公平性。

正是这项改革,中国从分类所得个税制度改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目前除了综合所得之外,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与国外普遍采用大综合税制相比,中国综合所得范围相对较小,因此扩大综合所得范围一直是改革的大方向。

比如,“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扩大个税综合征收范围。2023年国务院提出研究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剩余的5项采取分类征税的所得,哪些会被并入综合所得受到关注。由于经营所得部分具有劳动所得性质,因此近些年有专家建议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施正文认为,经营所得既有劳动所得性质,也有资本所得性质,它属于劳动和资本结合的所得。因此仅从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这一表述来说,经营所得不一定适合纳入综合所得。但从综合所得范围扩围来说,经营所得确实有可能纳入。从国外来看,除了资本利得外,不少国家将其他所得都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有的国家甚至将资本利得也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和税率不同。

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档超额累进税率。

未来经营所得是否纳入、如何纳入综合所得仍有待观察。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告诉第一财经,从长期看,不论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所得等,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征税,即从目前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税,彻底走向综合征收,更加公平,避免劳动与资本所得税率不同引发的对劳动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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